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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专题学习(二)

发布时间:Jun 9, 2023 | 作者:东胜区文化馆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民航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部门间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

  第十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信息来源:东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