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专题学习(十)
发布时间:Jun 19, 2023 | 作者:东胜区文化馆
第四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建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技术、管理等服务。 信息来源:东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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