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专题学习(五)
发布时间:Jun 13, 2023 | 作者:东胜区文化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建立并实施班组长随班工作、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险情或者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作业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安全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签字存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点实时监控系统,定期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视频监控资料的档案管理,确保所录制的监控图像真实、连续、可溯。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信息来源:东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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