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重点行业...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二条 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管线施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建立并实施班组长随班工作、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百...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民航等有关...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3日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